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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報1月3日訊2日,記者從哈市政府獲悉,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發布關於2016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通告,通告指出,哈市2016年度年所得達到12萬元以上的個人,應在2017年4月1日前辦理自行納稅申報。
《通告》規定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和國家稅務總局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(試行)》規定,哈市2016年度年所得達到12萬元以上的個人,均應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(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)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。可撥打12366稅收諮詢服務熱線進行諮詢服務。逾期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個人,稅務機關將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。
自行納稅申報所得范圍:工資、薪金所得,個體工商戶的生產、經營所得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,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,勞務報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許權使用費所得,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,財產租賃所得,財產轉讓所得,偶然所得,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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